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創新創業,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實現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倍增目標,根據《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高〔201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的科技人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知識,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中小微型企業。
第三條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和督查,指導協調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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